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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就法制層面而言,我國目前尚無統一關於法庭通譯專業語言考試之證照制度,其考試及任用多由各地方法院為之。通譯人員是否有法庭翻譯的專業能力,以俾被告充份答辯及協助法官了解案情,不無疑義。依目前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之規定,參與辯論人如不通我國語言或為聾啞人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法院應用通譯。然而該法對不通曉我國語之證人,卻未做類似之規定;而證人之證詞,對於當事人權利之保護以及法官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