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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論者主張台灣並未毫無保留地接受兩公約,「最嚴重罪行」內容與態樣無定論,簽署公政公約與廢除死刑無關。惟此主張似對兩公約效力與內涵有所誤解,頗有商榷餘地。 國會已毫無保留地承認兩公約國內法效力 2009年兩公約施行法由國會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施行,第2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立法理由明言「兩公約所揭示之保障人權規定,即令無法存放於聯合國秘書長,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