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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所以有權判決人罪,在於司法以公正客觀之程序正義為前提,以保障對實質正義之判斷,但是很遺憾的,在盧正死刑案中,司法又再度以犯規的方式定人死罪。就本案的證據看,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盧正就是加害人,而警方亦再度以違法取供的方式利誘、脅迫盧正認罪,因此為了重建司法威信,追查本案真凶,我們提出以下兩項呼籲: 在沒有確信的證據之前,不能草率執行盧正之死刑。司法應還其一次公平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