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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舊《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也就是受刑人所發受的所有信書,監獄長官都可以檢查並閱讀。而這樣的作法被大法官釋字756號解釋推翻。大法官將書信檢閱分成「檢查」及「閱讀」兩部分。書信檢查的目的在於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如果所採取的檢查手段與目的達成間,有合理關聯,這沒有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至於閱讀書信,沒有區分書信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