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解釋明白指出法律「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而且「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但是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解釋意旨通盤檢討訂定。雖然內政部最近遵照本號解釋提出「警察職務執行法」草案,但日前於行政院的審查會中,卻遭到與會者強烈質疑部分條文侵犯人權,涉及違憲,媒體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