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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0月26日《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公告,比特犬(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之飼主應於111年2月28日前至臺北市寵物登記站完成登記,逾期未登記之飼主除僅限至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辦登記外,並將依動物保護法最高可處新臺幣1萬5,000元罰鍰。自112年3月1日起全國依公告事項實施禁養事宜,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動保處特別呼籲已飼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