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本案法院判決主要以偵查中筆錄為有罪依據,並且以偵訊錄音帶大多聽不清楚(被事後灌入大量雜音,如市場叫賣聲、學童嘻笑聲、野台戲聲音等)因而認定偵查筆錄有證據能力,但經委請科技公司以去除雜音後完整陳現偵訊原貌,再比對原始偵訊內容發現完全是檢調單位以誣攀構陷,偽造筆錄等事實為有罪證據,司法正義蕩然無存! 法院針對犯罪事實內容,完全未有調查事實: (一)本案迄今已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