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增訂「重新審理」程序,二年救濟過往案件 過去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限制輕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導致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案件,被告失去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經大法官釋字第 752 號宣告違憲,為此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然而,過去權利上訴權利被剝奪的民眾,該次修法卻沒有設計救濟途徑,對於人民憲法訴訟權之保障,實有為德不卒的遺憾。 為了維護人民重大權利,過往修法時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