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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統上泛稱「檢察官與法官」為司法官,檢察官又一再聲稱要保有司法官的屬性,檢察官因而蒙上了一層「司法官」的面紗。不過,這面紗反而讓檢察官角色定位,混淆不清。檢察官角色定位的混淆,所混淆的是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分際,茲事體大。這攸關我國法治的健全發展,不得不嚴肅以待。 法官跟檢察官有何不同,為什麼法律規定於法院配置檢察署(冠上法院名稱),檢察署又不屬於法院?檢察官所追求的「司法獨立」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