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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就110年度澄上字第3號Y女案件(被付懲戒人:丁允恭)今日宣判,認定被付懲戒人在「臉書」上傳合照行為之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依「合理被害人」標準已構成性騷擾,故廢棄原判決,自行改判量處較重之「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懲戒處分。 就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數位女力聯盟、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等團體(下稱民間團體)發表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