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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報紙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張炳龍,被控收受當事人賄賂而數度被判重刑,但在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宣判卻出現大逆轉,該判決認為,先前證人在調查局製作的筆錄,依刑事訴訟法新制不具證據能力,而改判無罪。然同案中被控行賄者,卻早在88年便因行賄罪被判刑確定。變成被控行賄者有罪,收賄者無罪的怪現象。 奇怪的情形不是只有一件。前高院刑庭法官羅紀雄,前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劉大正等等,也獲得無罪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