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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條 起訴書之記載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之疑慮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就起訴書之記載有無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有爭議者,法院得審酌其有無下列情形,妥為認定之: 一、記載證據之內容,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 二、記載與本案無關之前科資料。 三、記載被告之品行、素行、經歷、生活狀況或相關評價,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 四、其他記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