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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制定《法官法》之前,對於法官、檢察官不當言行的約束,僅賴院檢內部的自律機制;然因自律機制不透明,且未能有效淘汰或懲處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民眾普遍認為是官官相護,自然不會對司法有信心,於是希望建立外界參與,能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之他律機制的訴求,就成為催生《法官法》的主要動力。 基於人民這項渴望,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的創設就成為《法官法》的焦點,《法官法》因此在第1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