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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原以99年度基簡字第1726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梅福安女士意圖變賣其過世丈夫賈佑旺之遺產,熱水器及洗衣機各1部,因該遺產為其與詹明璋(即賈佑旺認領之子)公同共有,從而犯侵占罪,處拘役二十日。 惟基隆地方法院於本案確定後,以99年度親字第121號、100年度家上字第153號民事判決,認定賈佑旺認領詹明璋為其子之認領行為無效,兩人無血緣關係,從而詹明璋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