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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理解檢察官嫉惡如仇,但檢察官總不可能每次都在第一時間,就絕對正確地判斷孰善孰惡。在偵查案件時,若僅以「被告一定有罪」為唯一的「預設立場」與「導向」,違反了法治國家的原則,造成濫權與冤錯,也就在所難免。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要求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也不斷提醒:「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