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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檢察官投書《蘋果》「遏止新興毒品 請速修法補破洞 」一文,大力支持行政院版將毒品定義擴大到有毒品三性「之虞」,及「類似化學結構物」,並質疑「司改團體到底是基於什麼專業和想像」去阻擋這個修法。由於林達檢察官對司改團體的主張有諸多誤解,因此有針對其誤解撰文說明的必要。 民間司改會並不反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而是認為新興影響精神物質的管制不應直接以毒品分級列管,應是參考日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