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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單純交付帳戶在評價上會不會構成洗錢防製法(下稱洗防法)第14條之洗錢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問題,不同時期的司法實務上見解分歧,然在大法庭做出108台上大字3101號判決後,司法實務統一見解認不會被評價為是共同正犯,若行為人有認識而有幫助之故意,則論以幫助犯。 是以在洗防法第15-2條立法以前,單純交付帳戶可能成立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律師的辯護策略著重在「有無幫助之意圖」,而此一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