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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今日作成釋字第五九二號解釋,對於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的適用,認為除了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自公布當日起得以適用外,其他刑事案件,必須為釋字五八二號公布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且以個案事實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之證據者為限。民間司改會對於大法官會議此一解釋結果表示失望,並認為該號解釋對於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在適用上過度限縮,將會喪失釋字五八二號藉由維護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