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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來,臺灣主要仰賴特約通譯制度來處理移工、新移民與原住民等族群的司法案件。其理由在於,法院組織法第97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然而,2017年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通過、2018年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對於國語之定義也不應該侷限在中文,反而應該思考臺灣的司法系統要如何照顧到臺灣的固有語言。 我們的特約通譯制度也應該重新檢討,司法院的特約通譯僅配置30名的通譯人員,並且只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