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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本次演講主軸在討論「公務員發表言論,而其所屬機關認為他發言不當損害機關聲譽,而將他懲處甚至免職,公務員能不能夠以言論自由來對抗前述機關所作成的決定」。講者首先介紹澳洲與美國案例,比較其異同並說明在美國案例中逐漸建立起來的言論自由保護範圍之審查模式。之後再介紹幾個國內案例,以說明我國實務遭遇到的問題,最後講者也提出了具體建議。 澳洲案例簡介 Banerji V Bow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