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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今(2024年4月17日)日中央社報導,前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因涉嫌接受李姓和王姓男子的賄賂,已被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處11年有期徒刑,並於今日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然而,此案的瑕疵和爭議點極多,律師團對此結果表示強烈的遺憾與不解。 根據最高法院對於證人、證詞的處理原則,證人的證詞都應當由其他證據來進行核實,始能採為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然而,在羅明村案中,除了證人的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