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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nondavidmirage 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自字第六十一號刑事判決已認定,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驅離事件中,有部分員警或因情緒控管失當,或因殘留把人民當作敵人的威權體制思維,違反比例原則使用暴力,以肢體或持警械毆擊陳抗民眾……構成不人道的處遇或懲罰,有違《公政公約》、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警械使用條例等規定,並指名國家不僅須有效調查,而且須查明應承擔罪責的施暴員警,並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