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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限制出境、出海在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實務上多是以限制住居這個羈押替代的手段來當作限制刑事被告出境、出海的依據,也因為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人民的遷徙自由,而常被詬病法無明文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立法院便於刑事訴訟法增訂限制出境、出海的專章,經立法院三讀通過、6月19日總統公布、12月19日施行後,限制出境、出海成為獨立型態的強制處分。以下是此次修法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