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貝光碟是當事人的權利,而非法院的恩惠
司法院近日發布新聞稿,提出法庭錄音辦法修正草案,規定當事人聲請拷貝法庭錄音光碟,須經法院許可。上述修正非但不合理地剝奪了當事人獲取完整訴訟資料之權利,也會為法院打開一扇逃避公眾監督的後門,並與司法院現行政策及相關法規相違背,至為不妥,特表達反對意見如下: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於目前之訴訟實務上,乃專以法庭筆錄為證(請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9條),故法庭筆錄......
司法院近日發布新聞稿,提出法庭錄音辦法修正草案,規定當事人聲請拷貝法庭錄音光碟,須經法院許可。上述修正非但不合理地剝奪了當事人獲取完整訴訟資料之權利,也會為法院打開一扇逃避公眾監督的後門,並與司法院現行政策及相關法規相違背,至為不妥,特表達反對意見如下: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於目前之訴訟實務上,乃專以法庭筆錄為證(請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9條),故法庭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