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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律師法》規範律師要本於「自治自律」之精神,達到「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使命。此外,聯合國1990年於古巴哈瓦那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規範,鑒於充份保護人人都享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因此律師透過個案解決法律紛爭,並監督防止有權力者的濫權迫害人民,在在需要確保律師的獨立性及自治自律的原則。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