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七月二十三日作成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宣告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及其他相類似判例,關於「共同被告之陳述」排除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利等部分意旨,應不再援用。最高法院於當日下午旋即罕見以院長名義發出聲明,對該號解釋表示遺憾,並呼籲「審判的還是歸給審判吧!」,似已預告了二機關間之衝突一觸即發。 果然,最高法院於七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