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法官「釋字第623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聲明
今日大法官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做出「合憲性」之「限縮解釋」,本號解釋對於社會之影響甚鉅,司改會特提出以下之聲明: 第一,多數大法官自欺欺人。自釋字第617號以來,大法官明知社會風氣開放甚多,對於情色刊物與......
今日大法官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做出「合憲性」之「限縮解釋」,本號解釋對於社會之影響甚鉅,司改會特提出以下之聲明: 第一,多數大法官自欺欺人。自釋字第617號以來,大法官明知社會風氣開放甚多,對於情色刊物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