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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為「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進行的朝野協商,由於朝野立委對於修正草案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導致司法院組織法未依大法官釋字五三○號解釋的意旨,於九十二年十月五日前修法完成。依據部分在野黨立委的說法,立法院並沒有遵守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的義務,因為解釋文中的限期立法是司法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的表現;而且該號解釋要求司法院組織法等終審機關組織法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正的部分,屬於訴外解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