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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徐自強仍被判決有罪的結果,我們繼續感到痛心與遺憾。痛心的是,人民的「迅速受審判權」早已受到嚴重侵害;遺憾的是,司法究竟要「無感」於人民的期待與苦痛,何時方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定: 「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依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規定:「審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