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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10)日,高等法院以101年度刑補字第36號裁定,有關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3人聲請刑事補償,聲明如下: 一、該裁定對於事實之認定,牴觸先前高等法院100年矚再更(三)字1號之無罪確定判決 就有無遭刑求之認定有錯: 原確定判決依據證據,認定蘇建和之自白係遭刑求而來,並且排除使用該自白。本裁定稱原判決「未認定三人確係遭警方刑求」,已有違誤。 就所謂「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