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報載最高法院最近以民國三十三年間妾對夫請求贍養費的判例,認定一名六旬婦人得向長期同居的已婚男友請求贍養費。 其實,該判決並非指所有同居關係皆可適用,而僅限於事實上夫妻而已。所謂事實上夫妻,係指無夫妻之名(不符結婚要件),卻有夫妻之實的關係。其認定標準可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動機、共同生活費用之多寡及分擔、性生活之次數及頻繁之程度、有無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