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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建立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之保護及協助機制」之議案,委員會認為特定的族群名稱將導致標籤化的形成(如:原住民、新移民),基於司法中的弱勢不分族群、階級,最後決議以「司法弱勢者」作為總括。 本議案決議如下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