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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芬小姐在2015年間向新北地檢署提起妨害自由案件的刑事告訴,檢察官偵辦後在不起訴處分書中記載:「...O淑芬確有曾多次(約140件)向他人提告的告訴紀錄」,認定淑芬小姐有濫告的情形,以此作為被告不起訴處分的理由之一。 據了解,檢察官疑是在內部「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只有鍵入淑芬小姐姓名,在沒有進一步確認其他個資(例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的情況下,就將系統內所有同名的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