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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提審法》今天施行,這部聲稱即時保障人身自由的法律在修正通過時,司法院刑事廳曾強調,只要被任何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包括檢警機關偵查犯罪的拘捕在內,只要表明「我要見法官」,就可以適用《提審法》見到法官,由法官審查逮捕拘禁行為的合法性。甚至見義勇為的無關第三人也可以聲請。 先不論新法較之舊法,反而無視《憲法》第八條關於拘禁限「二十四小時」的上限,從拘禁的聲請、法官核票至解送法官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