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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台北地方法院模擬法庭國民法官宣誓 前文指出草案所規定的檢方證據開示,有顯著的違憲疑慮,本文續就草案的辯方證據開示程序進行檢討。 草案第57條規定,辯方在依第5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時,應即向檢察官開示其聲請調查之證據及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期日前製作之陳述筆錄或其他紀錄書面。對照草案第53條規定之檢方開示,可以發現草案第57條與草案第53條這兩條規定所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