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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04年1月13日召開支付命令修法記者,公佈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暨民事訴訟施行法修正條文草案。司法院亦於104年1月15日發出新聞稿回應。對於司法院新聞稿內容,本會說明如下: 支付命令改由司法事務官核發,應配套修正其效力: 司法院於98年2月5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80002966 號函訂定並發佈《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後,支付命令核發之方式,由原本法官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