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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為八仙塵爆20位急診傷患做手術的台大醫院名醫黃慧夫,2008年為一名病患做右腿筋膜切開術,病患於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後,右腿引發膝關節脫臼致壓迫膕動脈,而被迫截肢。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黃慧夫,一審認定黃慧夫無過失判無罪,但二審認定黃慧夫有過失而改判有罪。 因受限當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不得上訴三審,判決因此定讞。雖然之後大法官釋字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