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民訴訟權 50年,該歸還了
檢討我國過去50年來錯誤侵害訴訟權的一部立法,原在本週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審,後因為待審議案過多,議決擇期再審。 1968年起,國家以「最高法院案件負擔量過大為由」,以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剝奪「犯輕罪」的民眾,對其二審有罪判決得上訴三審的權利,有些案件在一審無罪,二審被改判有罪,但卻因此不能上訴第三審救濟,又因案件曾經獲無罪判決,更讓這些民眾難以甘服。 有鑑於此,立委提......
檢討我國過去50年來錯誤侵害訴訟權的一部立法,原在本週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審,後因為待審議案過多,議決擇期再審。 1968年起,國家以「最高法院案件負擔量過大為由」,以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剝奪「犯輕罪」的民眾,對其二審有罪判決得上訴三審的權利,有些案件在一審無罪,二審被改判有罪,但卻因此不能上訴第三審救濟,又因案件曾經獲無罪判決,更讓這些民眾難以甘服。 有鑑於此,立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