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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數眾多的刑事判決,仍以警察詢問筆錄內容為判斷基礎;將警詢筆錄稱為「生死門」,絕不為過。 自認遭受冤屈的刑案被告,也經常對警詢筆錄的內容有所爭執:刑求、恐嚇、誘導詢問……等不當詢問。但這些抗辯,除非能具體、明確(如驗傷資料),否則,仍難以推翻警詢筆錄之合法性。 法院因應被告的刑求抗辯,經常也只能訊問承辦員警:「你有沒有毆打被告?」到法院回答過此問題的員警,應該不少,但從未聽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