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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體系需要建立一個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的檢察官及法官,已經不是「應該或不應該」,而是「如何」的問題。 現行《法官法》所設計的評鑑制度,評鑑委員會不但不能主動、直接針對特定案件提出評鑑的要求,而且只能被動、間接接受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或民間團體提起的案件。評鑑委員會若認定被申訴案件的檢察官、法官有懲戒的必要,就能移送監察院。而監察院若認同懲戒的必要性,就必須再送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