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圖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增訂後,支付命令受害人得於民國104年7月3日起2年內提起再審。然而,依目前法院徵收再審裁判費之方式,可能出現支付命令受害人「看得到、用不到」再審制度之困境! 例如:債務人未積欠債務100萬元,卻遭他人利用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遭扣押名下房地,今對已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需先繳納:(1)裁判費:10,900元(按一定比例徵收);(2)若要停止強制執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