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司法院儘速成為名實相符的最高司法機關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作成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認為司法院在現制之下,除大法官外,本身僅具有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有違制憲者之本旨,從而認為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規,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正。眼見兩年修法期限已過,而相關修正草案仍於立法院滯留不前,立法院有欠尊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定之修法期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作成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認為司法院在現制之下,除大法官外,本身僅具有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有違制憲者之本旨,從而認為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規,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正。眼見兩年修法期限已過,而相關修正草案仍於立法院滯留不前,立法院有欠尊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定之修法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