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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界最愛看前科。警察抓人,查完年籍就查前科,檢察官問犯嫌,第一個動作也是看前科,法官收到案子,前科表早就釘在卷宗。前科累累的人,給警察、檢察官、法官的第一印象,當然好不到哪裡去,也就容易造成先入為主的預斷。 於是,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要求,法官要「最後」才能看犯人的前科資料,就是希望法官能夠「有一分證據、作一分裁判」,不要妄加猜測。6月間張瑜鳳法官被司法院免兼庭長,由於她剛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