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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懲戒法院就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案件(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認為本案具「違失行為一體 性」原則之適用,且撤銷原審判決,並處以石木欽撤職處分,本會發表聲明如下: 懲戒法院認定被懲戒人石木欽近20年來之不當飲宴、股票買賣等行為,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適用,並願綜合考量石木欽近20年來敗壞司法風紀之程度,改處以石木欽撤職之處分,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