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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728,用白話講:祭祀公業派下權,傳男不傳女,涉嫌歧視。如果已有規約,屬於「契約自由」,國家管不著(《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管得著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3項),是「有關機關」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不關大法官的事。 大法官們理應不是笨蛋,卻把涉嫌性別歧視的法律合憲化。還為德不卒,在指出性別歧視的法律後,卻又推說是其它機關的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