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受提名人選評鑑委員會委員迴避辦法
第一條(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揭露並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評鑑工作: 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者。 委員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委員自認對該大法官受提名人顯有偏頗之虞者。 第二......
第一條(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揭露並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評鑑工作: 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者。 委員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委員自認對該大法官受提名人顯有偏頗之虞者。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