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保聯盟記者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官方版和民間版部分條文對照表
第八十五條 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專任;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至少一人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由保護機構聘任。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 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
第八十五條 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專任;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至少一人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由保護機構聘任。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 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