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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八月司法院突然端出速審法草案,重點有二。法官看到拖延十年以上的案件已經侵害人民適時受審的權利,可以主動終結訴訟程序或減刑,此為其一。另一則是拖延六年以上,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超過三次以上的案件,原則上不能再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對於前者的批評是,縱然被告歷經十年以上的訴訟折磨,法官真的有那樣的道德勇氣,英明神武到直接終結已經長期延滯的案件,且如此一來等於斷了被告力爭無罪判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