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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就犯罪被害人依本法修正前第13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案件,法務部應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一年內,就上開案件之處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委員會。 修正前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性質為「國家代償」,因此在犯罪行為判決無罪之情形,被害人將面臨國家追償補償金之窘境。對被害人而言,不啻為制度造成之二次傷害。配合新法將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性質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