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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個案評鑑路迢迢 2012年1月6日實施的《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創設法官評鑑委員會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以下簡稱「法評會」、「檢評會」),受理個案評鑑之請求[2],審議法官、檢察官有無懲戒之必要,決議是否移送監察院或人事審議委員會[3]。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4],第一屆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第一屆法評會任內審議12件評鑑請求案,有5人決議移送......